美联体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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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美容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需要,经发起机构共同协商,成立美容产业联合体(以下简称美联体)。 美联体是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美容产业分会、美容专家委员会和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事业发展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等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美容产业发展与交流和共建、共享平台;邀请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参加而组建的非赢利性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美联体各方共同约定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美容产业分会、美容专家委员会作为美联体的依托机构,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美联体与有关部门签订与美联体成员(含机构,下同)共同利益相关的文件。
第三条 美联体的宗旨是:整合利用美联体成员机构资源,促进美联体成员事业和产业发展,服务于人民健康事业。
美联体旨在加强美容行业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方面的交流与推进,传递国家有关美容的方针、政策和权威的科普知识,促进美容产业向高、精、深发展,提升美容产业的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更好地回报社会。
第四条 美联体的组织原则是自愿、民主、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五条 自愿加入的有关机构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的美容机构。
2、医疗机构的美容科室。
3、科研院校及其内设美容相关机构。
4、其它自愿参加的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美联体的主要任务
1、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的实施目标,以及国家发展美容产业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2、开展美容技术与学术研究、交流,促进美容产业发展。
3、促进美联体成员之间开展强强合作,提升产业规模,打造产业品牌。
4、积极为美联体成员搭建交流平台,展示成就。
5、加强与国外美容产业联系,开展研究与合作,优化产业结构。
6、推进优质资源共享,树立优秀产业机构典型,推广先进管理方式及产业发展模式。
7、协助上级领导机关和行业协会完成其它任务。
第七条 美联体成员的管理
1、美联体成员须自律,自愿加入与自愿退出需要备案。
2、美联体成员违背本准则,以及有损美联体集体形象的,将取消该成员资格。
3、美联体成员名单将在有关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及行业监督。
第八条 美联体成员的权利
1、参加美联体举办的各类活动。
2、优先享受美联体的信息资源以及提供的各项服务。
3、对美联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向美联体自由表达改进机制的建议和自身需求。
5、自愿申请加挂“美容产业联合体(美联体)成员”牌子。
6、利用美联体整合的各种媒体渠道和平台进行宣传、推广、运营等活动。
第九条 美联体成员的义务
1、依法从事相关活动。
2、承认本准则的基本原则,遵守本准则的条款,支持美联体开展相关工作。
3、保证所有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告知美联体秘书处进行更新。
4、不得转让美联体成员资格。
5、未经授权,不得以美联体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6、美联体成员资格每5年进行确认(与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美容产业分会、美容专家委员会任期同期)。
第十条 美联体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准则行为的,或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德行为的,事实依据清楚的,经秘书处研究,取消其美联体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美联体的发起机构共同筹办美联体的有关工作,其酝酿的有关人选在美联体正式组建后,自动转为美联体成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机构,其每届任期同本准则第九条第6款。
美联体将依靠成员共同支持、共同搭台、共同建设,以保障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美联体理事长由美联体依托机构推荐资深领导专家担任;轮值理事长由美联体依托机构推荐领导、专家、企业家担任;执行理事长由美联体依托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由有关发起机构负责人担任,并推举常务副理事长。
以上每届任期同本准则第九条第6款。
第十三条 美联体秘书长由美联体依托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所在机构(非公司企业)负责秘书处对外联系业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的行文用印。
常务秘书长专项负责某项重要、重点工作,并协调相关工作。
美联体设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和常务秘书长开展工作。
以上每届任期同本准则第九条第6款。
第十四条  美联体每年同期召开一次美联体成员会议和理事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理事会主持召开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有:报告年度工作,审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有关规定、规划,修改美联体准则;进行美容产业研讨与交流;研究表彰优秀美联体成员及优秀工作人员;其它应由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美联体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美联体秘书处,由依托机构和有关发起机构委派工作人员,或美联体成员机构委派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美联体成员大会做出的决议。
第十六条 本准则经发起机构工作会议通过为准,自2018年7月24日先试行一年,如无异议,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本准则的解释权属美联体秘书处。

美容产业联合体(美联体)
2018年7月18日